指定國際重要濕地是履行《濕地公約》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締約國境內重要濕地保護管理的重大舉措。
凡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和《濕地公約》標準之一的,可提出申請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
一、 基本條件:
1、設立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原則上為處級),配備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員及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保護管理制度完善;
2、濕地區四至邊界明確、土地權屬無爭議;
3、濕地區內水質不低于III類;生態需水基本保障;
4、沒有來自濕地區內及周邊地區對濕地生態特征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影響的威脅;
5、濕地周邊或流域內生態、環境安全現狀及發展趨勢良好;
6、地方政府重視。
二、《濕地公約》標準條件:
(一)某一生物地理區內具有代表性、稀有性和獨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濕地;
(二)支持著易危、瀕危、極度瀕危物種或者受威脅的生態群落;
(三)支持著對維護一個特定生物地理區的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的植物或動物種群;
(四)支持動植物種生命周期的某一關鍵階段或在對動植物種生存不利的生態條件下對其提供庇護場所;
(五)定期棲息有2萬只或更多的水禽;
(六)定期棲息的某一水禽物種或亞種的個體數量,占該種群個體數量的1%以上;
(七)棲息著本地魚類的亞種、種或科的絕大部分,其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種間或種群間的關系對維護濕地效益和價值方面具有典型性,并因此有助于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是魚類的一個重要食物場所、并且是該濕地內或其他地方的魚群依賴的產卵場、育幼場或洄游路線;
(九)定期棲息某一依賴濕地的非鳥類動物物種或亞種的個體數量,占該種群個體數量的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