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中方已為接返大熊貓“丫丫”做好準備”的新聞,其中提到“中美雙方正在積極協調,辦理有關手續,爭取早日運輸大熊貓“丫丫”回國。目前,中方已經發放了進口許可證、檢疫許可,確定了檢疫場所,做好了相關準備工作。”
漂泊在外20年的游子要落葉歸根了,令人高興,相信翹首以盼多少年的“丫丫”感知到此特大喜訊,也一定激動不已,祝賀她勝利成行。但不解的是為什么給“丫丫”回國發放的是“進口許可證”。
“丫丫”不是賣給美國的商品,而是租借出去的活動物,權屬從來不曾改變過更沒有滅失,租借期20年,如今到期了,對美國來說是給中國還回大熊貓,對中國而言是從美國收回大熊貓,發個收回證還差不多,怎么能叫“進口許可證”呢!
我們不是也一直很客觀的稱其為旅美大熊貓嗎,如今要回來,這個情形跟出國公干或旅游的人返回差不多,只不過時間長了些而已。既然出國的人回來海關查驗出國時的證件即可,當年租借文書就是大熊貓回國最好的證件,現在發個“進口許可證”,感到那大熊貓就不是中國的或者賣給美國了,然而都不是事實。
有人說這是嚴格按照《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公約)的要求辦,但大熊貓從來就沒有作為商品買賣,沒有進入過國際貿易體系,中國是租借而不是賣大熊貓,該公約也沒有租借條文,更沒有規定“收回”租借出去的動物,即為“進口”動物。雖然不了解CITES公約更詳細的規定,不過“租借”和“貿易”、“收回”和“進口”還是有本質的不同,大熊貓回國不一定要適用該公約吧。
大熊貓沒有進入商業貿易體系,租借當初說得明白,中國對當事大熊貓的權屬不變,甚至在國外繁殖的熊貓都是中國籍,這個不能含糊。如此,不知道在“丫丫”回國的入境文書上,能不能換個既體現其租借性質而非商業貿易和權屬不曾變動的特點、也更親切而不見外的說法。
我也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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