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公報”的規定,新一年發布上一年度環境狀況公報的工作已經有30年歷史了,在認識環境國情、提升環保地位、增進公眾環保意識、推動環保工作提質增效上起到重要作用。
但國家環境狀況公報發布時間,從一開始選在每年的“6.5”世界環境日到現在沒有改變過,從時效性上看有些滯后了。現在各方面節湊很快,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和其他一些專業性公報如國土綠化公報等,差不多在新一年的第一季度就發布了,包含不少行業環保內容。上一年環保系統主干工作,通過年末年初全國環保會議領導講話、部門例行新聞發布等,也早都公之于眾了。然而,系統化規范化的國家環境狀況公報,卻要在新一年過去5個月后才發布,致使公報大部分內容新聞價值大大降低,有些可惜。當然,公報宣傳環保的功能,什么時候發布都一樣,公報資料價值也不受發布時間的限制,但何如也同時爭取應有的新聞價值、使公報各方面功能俱全更有意義呢。
如果說過去全國信息化程度不高,收集匯總各環境要素狀況和各方面、各地方環保工作進展等書面資料,需要較長時間,現在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公報的多年依法例行化發布和環境問題認識、部門環保職能的的日益明晰,使相關部門間就公報內容的協調一致,顯然也比過去容易多了,會節省大量時間。再者,過去環保不受重視、沒有地位,公報發布時間選在“6.5”世界環境日,可以借力使力形成一定的宣傳轟動效應、擴大環保社會影響。但現在情況已有很大變化,社會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已融入日常生活之中,可以說每天都是中國的環境日,讓上一年環境狀況、工作進展和目前存在的問題、努力方向等,及時與公眾見面,抓住一年之計在于春的機會,激發大家更強環保新動能,就是發布公報的最好效應。
鑒此,建議將上一年度國家環境狀況公報的發布時間,能夠調整到新一年第一季度,越早越好,這只會為“公報”功能加分,而不會丟分。從過往看,一些地方發布公報的時間有提前,也說明了這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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