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明
(為學習領會、貫徹落實《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編發)
就整體情況看,自然保護區地域選擇、范圍確定、劃界立標等工作再怎么科學化、精細化,要把犬牙交錯式分布于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更廣泛生境的一些非自然因素,如村落小鎮、農田林果、文物古跡、科研觀測和氣象臺站、通信基站、水電站、取水口、工礦區,穿越式分布的公路、鐵路、輸電線路、油氣輸送管線,同體式分布的航道、碼頭、漁業水域、草場等,逐一都排除在自然保護區界線之外,是有實際困難的。自然保護區及周邊幾千萬乃至上億人口也正是由此而來的,那么要排除的不僅是“物”,更是和野生動植物一樣故土難離的“人”。 那樣的話,許多自然保護區就無法建立,已有的恐怕也要撤銷。當然, 執意水火不相容或涇渭分明式切割人類活動區域同自然保護區域,把有條件剔除的非自然區塊逐一剔除掉,形塑純而又純的自然保護區也可以,但其幾何形狀無疑會變得完全不符合大地自然生態進程,形式上的劃界守法也變得復雜而難以操作,更有可能實質性破壞生態系統連續性和區域生態完整性,有效保護面積只會更小而不會更大,出現孤島效應后自然保護區整體保護性會更趨弱化,自然對象物實際受益也只會更少而不會更多,這是非常不利于保護的。如剔除與保護方向具有一致性而插花分布的農田、村莊,不僅從形式上分割了區域生態和一些野生動物傳統生境,更意味著這些區域的人類活動可以不按自然保護區要求進行管控, 土地用途隨市場需求變化,“合理利用”變“充分利用”,“傳統利用”變“高效利用”,再濕地變旱地、草灘變森林,甚至變成工業和城鄉建設用地,匯聚更多更復雜的人類活動,對近在咫尺的那一點點自然區域及野生動物的影響就更大了,這是必須審慎考慮的。如原來農田種水稻時一些水鳥可以覓食,吃稻田植物小苗、根莖、掉在田地里的谷物,也捕食生長在潮濕環境的多種昆蟲和水生無脊椎動物等,而改種棉花后耕作方式和農田生態系統變化較大,水鳥無法利用,等于壓縮了其原本就不多的適宜生境,這在江蘇鹽城濕地珍禽自然保護區丹頂鶴保護中,人們已有觀察和結論。而在西藏雅魯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頸鶴自然保護區,農田如果普遍秋耕,會影響越冬黑頸鶴找不到足夠的食物,保護區提出變秋耕為春耕的思路,這也是自然保護區土地定向利用及其生態補償問題,既有理論也有實踐。在鄱陽湖,蘆葦溝塘、放牛等人類活動區同時也是鳥類活動的活躍區;在貴州草海、云南大山包等自然保護區,前面人在犁地或收割,后面就有黑頸鶴等鳥類跟進,諸如此類反映某些自然對象物愿意與人類和諧相處的例子,不勝枚舉。
許多自然保護區,都含有自古以來就是保護與利用兼有的雙重功能區域,甚至有些類型整體特征都是如此,如歷史上就有漁業、水運生產和放牧等人類活動,現在又有緊迫的保護需求的河流湖泊、草地生態系統。又如為不同野生動植物不同生命周期甚至全生命周期提供棲息、繁衍、覓食等生存支持的風景林、經濟林、農田、水運港區、采油區等。 許多野生動植物也喜歡與不傷害它的人為伍,即便如北京這樣高度人工化的國際大都市也有自然的留存,經常有野生鳥類光臨。特別是一些與區域自然生態融合共生的傳統社區村落、古廟宇等,雖歷史久遠卻能夠長盛不衰延續至今,受其影響的自然生態系統又能比較完好地一路走來,生態演替達到頂級,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成為當代劃區保護中不可多得的自然價值高地,本身就蘊含著人與自然互利共存的優秀文化傳統,是示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活態文化”、生態文明的鮮活載體,完全可以看作自然保護區構成元素,看作保護文化共同體。典型者如浙江臨安市的天目村,是我國特有物種天目鐵木野生種群僅存5 株的所在地; 浙江舟山市普陀佛頂山慧濟寺西側,是我國特有物種普陀鵝耳櫪野生種群僅存1 株的所在地;云南大理鷺鷥鳥自然保護區主體,是散落分布在校院、村莊供鷺鷥鳥棲息的古榕樹及其生境,保護就是不要毀壞古榕樹。 又如陜西洋縣大店村7 戶人家的姚家溝自然村,是我國特有物種朱鹮野 生種群當年僅存7只的所在地,朱鹮在村里村外的大樹上筑巢繁殖,溝溪、池塘、農田里覓食,冬水田尤為關鍵,大的生境范圍還包括遠處農田、林地、漢江河流濕地,行覓食、游蕩、夜宿等。保護中如果只要朱鹮而不要這些人類活動區域,特別是切割姚家溝村與朱鹮物種得以不滅的特殊關系,就不是尊重自然、順應自然,更無法保護朱鹮。
自然保護區,是人類社會包容自然的最高形式,是最能體現人真心實意保護自然的有形載體,實際上卻并非如其名稱所示只能是自然的區域。世界范圍內也大體如此,如IUCN、UNEP、WWF1980年公布的《世界自然保護大綱》,就將“保護”定義為:“對人類利用生物圈進行管理, 使它能向現在的這幾代人產生最大的可持續利益,同時也能保持滿足子孫后代的需要和渴望的潛力。這樣的保護是積極的,包含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保存、保持、持續利用、恢復和提高。”1990年公布的《保護地球——可持續生存戰略》,要求“確保地方社區在保護區設計、管理、運行中的有效參與”,從保護區可以得到的經濟收益“大部分要回到保護區的管理和地方社區”去。《生物多樣性公約》“就地保護”條款,強調要尊重和維持地方社區體現在他們傳統生活方式中與保護和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實踐,并促進其廣泛應用、獲得惠益等。原住民一直管理著世界99%的基因資源,人類社會發展依賴這些資源,而且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鄭萬青,2007)。自然保護區,難能把想象中的絕對化保護統統變為現實,即便管理最嚴格的也有科研監測、教學實習等活動。那些早就甚至歷史性與自然對象物交錯分布、生態影響不大的非自然因素,特別是低密度傳統鄉村社區,區別于典型經濟社會發展區域而已經成為自然保護區的一部分,保護不能獨斷,無法將其全部排除,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與自然保護區共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其道理有如說分布廣西崇左地區的白頭葉猴,自古以來就與壯族人民生活在一起,白頭葉猴棲息地的石山與農田相互交錯,保護白頭葉猴就是保護該地優良的自然環境,也就是保護當地人們的生活和子孫后代繼續生存的可能性(潘文石,2005)。為了減少砍伐薪柴對白頭葉猴棲息地的破壞,當地政府通過政策補貼鼓勵社區群眾發展、使用沼氣,目前已在白頭葉猴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全面普及沼氣池,據最新調查,白頭葉猴種群數量也由20 世紀80年代約100 只壯大到近千只,保護成效明顯(《人民日報》,2017.5.12)。因此規劃、批建一個自然保護區,有一些人類活動因素未能或無法剔除,可以說是剪不斷、 理還亂的復雜人-地關系在自然保護區工作上的客觀反映,人當然可以發揮主觀能動作用促進改變,但無疑會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們最好能愉快地接受,并看作積極因素,有什么問題就幫助解決什么問題,體現對人的包容性,而不要當作包袱。
節選自《保護優先與自然恢復——以激揚生態、管控威脅為視覺》(陶思明,中國環境出版社,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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