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全國人大為征求意見公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中,第五條第三款“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應該理解為是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定義。
結合棲息地實際、自己的認識,研讀該法后,準備的修改建議是:“本法所稱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自然分布、生息繁衍的重要地理區域。”主要想強調野生動物首選棲息地的保護,防止為了搞開發人為置換,以次充好。同時,適應野生動物棲息、采食、游走等習性,強調保護的區域整體性,如除自然生態區域外,毗鄰或相互包含的農田、村莊、礦區等半自然區域,只要野生動物有利用都要保護,防止出于各種目的人為肢解區域內不同類型的棲息地,搞區別對待、弱化保護,以確保棲息地的充足供給。
但網上提交修改建議時,受字數一千以內的限制,這段有關棲息地定義的修改建議未能提交。不過提交了對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恢復的定義,即:“是指以管控減免對棲息地和野生動物有威脅的人類活動為途徑,預防新的生態破壞,恢復退化生態。”還是基于區域整體性保護,強調棲息地保護工作應面向經濟社會領域,以減免人類活動壓力為己任,防止繞開人與自然矛盾沖突,繼續以自然為工作對象。那樣不但無法實現保護,還會增加原本沒有的脅迫,容易和開發利用殊途同歸。
今天,瀏覽過往積累的一些文字資料,看到有關棲息地的一段表述,有可能為更科學全面定義野生動物棲息地,助益更好保護,提供一定參考。這段表述是:“棲息地是植物和動物能夠正常生活、生長、覓食、繁衍的區域,棲息地為生物和生物群落提供生命所必須的要素如空間、食物、水源以及庇護等。”
這個表述比較鮮活,相對具體化,有畫面,好理解。特別是強調了植物、動物、生物群落的不可分割性,實際上保護動物就是從保護植物開始并一以貫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應該讓植物、生物群落等強勢登場。它還強調了各種要素的全面保護,這個也相當重要,有干旱地區水源都在草場圍欄之內,圍欄之外的野生動物沒有了可飲之水。有的自然保護區對野生動物采食、休息、夜宿、繁殖在不同區域的特性缺乏了解掌握,劃建時一些最應該保護的區域反而漏掉了,以致法定棲息地保護空間支持不了主要保護對象的生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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