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內容;明確要求定期評估、調整和公布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明確規定違法經營利用、食用及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將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報道,《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僅于2004年對單項條款做過一次修改,內容嚴重滯后,被動物保護者、法律界人士詬病為“為利用而保護”。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動物保護研究中心主任孫江曾公開指出,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僅在立法目的上表現得過于單一和功利化,還存在著保護力度不足、動物致害補償不完善、缺乏操作性、主管部門權責界定不清等多方面問題。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王鴻舉在做修訂草案說明時指出,1989年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已基本形成野生動物的野外保護、拯救繁育、執法監管和科技支撐體系。公眾野生動物保護意識不斷提高,近年來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現象有所遏制。
但總體上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王鴻舉說,違法獵捕、獵殺、買賣野生動物在很多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陋習在一些地區還相當盛行;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貿易的問題在邊境地區時有發生;野生動物棲息地侵占破壞情況比較嚴重,成為野生動物種群減少的直接原因。
首次明確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
針對野生動物保護和棲息地保護缺乏銜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長期得不到調整等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保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野生動物、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防止規劃和建設項目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規定,細化了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檢測和評估制度。
草案總則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制定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草案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獵捕、利用或者破壞。并且建設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等項目,可能影響野生動物遷徙洄游的,應修建通道或過魚措施,消除或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5年評估一次
草案明確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定期評估、調整和公布。
對于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國家實行重點保護,對于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5年評估一次,并根據評估調整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還要確定并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違法經營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要追刑責
草案對禁止違法經營利用及食用野生動物也有明確規定。
草案指出,利用、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要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公序良俗。違法出售、收購、利用、運輸、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需判處刑罰的,沒收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級別和數量,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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